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释义
    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分析: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17 1: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