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口诀 |
释义 |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指破产人或债务人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具体顺序为:(1)破产费用;(2)共益债务;(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职工债权;(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8)其他债权。 一、轮候查封公司财产如何分配 在同一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追偿的情况下,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因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而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同一财产多家法院查封如何分配 法院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对于同一财产,首先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如果没有抵押权,则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如果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照此类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判决执行顺序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一)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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