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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pc项目是垫资工程吗
释义
    “EPC F”模式的概念一般是某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承建和实施,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与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完成后由某政府平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平均每年偿还社会资本方的项目投资及建设成本和一定的利润。
    “EPC F”模式的特点及合规性
    (1)该模式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融资模式。政府在建设期不需要投入资金,项目的资金均是投资人用自由或融资的资金投入的,且投资人本身(或联合体成员)具有施工资质即为施工企业,投资人的身份相当于建设工程实务中的总承包企业
    (2)该融资模式证明了政府许可允许带资承包或垫资建设,有悖于《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与要求
    (3)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不需要运营,由政府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回购,类似早被禁止的BT建设模式,涉嫌固定回报和违规举债,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
     需要垫资,EPC是交钥匙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调试) BOT是承包商与政府签订合同。是合法的。由承包商垫资完成项目,然后在合同规定年限内收取项目收益,到期后将项目无偿交给政府。epc资金应该由承包商垫资完成项目,然后在合同规定年限内收取项目收益。EPC叫做工程总承包,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承保公司要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监督和负责。其实,在现在这个大环境下们应该减少使用epc模式,增加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有可能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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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