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通常总承包合同规定,变更是经业主指示或批准的、对业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变更。工程变更涉及业主要求的改变,业主要求主要指描述工程的目标(竣工工程的功能、范围、质量和范围要求,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物品)、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这部分要求主要反映在总说明书内。因此,对总说明书内容的改变一般为工程变更。 变更的起因,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业主的新要求,所发生的工程变更。二是设计、采购、施工实施中的一些实际情况,如现场施工条件无法达到要求,或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中说明书要求内容的实施而发生的变更。三就是由EPC承包商根据EPC合同条件第13.2款:“承包商可随时向雇主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加快竣工,降低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提出并经业主认可的新建议。业主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资料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资料,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在承包商确认收到业主的变更指示后,工程变更才正式确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