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警衔等级列表 |
释义 | 香港警衔制度是指香港警务处现役警察的警衔制度。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 、高级警司 、警司 、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 、见习督察、警署警长 、警长、高级警员 、警员 。 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 。 警务处一般有两个副处长分管行动和管理。 两位副处长分别管理行动处、刑事及保安处、人事及训练处、监管处四大处(处长为高级助理处长)。另有一名相当于高级助理处长的文职人员担任财务、政务及策划处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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