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矛盾纠纷分类包括: 1、 民事纠纷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 婚姻家庭 、邻里关系、房产物业、 人身损害 、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