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法律依据: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