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什么是职业暴露?
释义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工作中意外暴露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等病原体感染者的血液或体液,或被含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等病原体感染。
    一、属于医院感染的情况有哪些?
    1、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2、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3、在原有感染基础上出现其它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4、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5、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度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流行症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安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安康或者对人体安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非法供应血液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3、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17: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