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想离婚,但是对方又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离婚吗?如果可以,有什么解决办法呢?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下落不明的人离婚的,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第一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或已经两年以上了,那么想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失踪或死亡,当人民法院作出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自动解除,达到离婚的法律效果。 第二种,就是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起诉离婚,以离婚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立案,法院是可以立案受理的,然后正常走离婚诉讼的程序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