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直在事业单位干 临时工 或有聘任合同,属 事实劳动关系 ,在本单位转为正式人员后应计算为连续 工龄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 工资 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