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 拘留的期限 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 被行政拘留 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根据现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 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 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