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证明婚姻关系存在 |
释义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一、旧版结婚证换新版怎样办理 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以旧换新需要的材料:1、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原结婚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3、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申请补领时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没有结婚证怎么起诉离婚? 没有结婚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一般同居关系纠纷的析产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情形,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最后,还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存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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