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培训机构应负责任。 法律分析 要负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培训机构应该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舞蹈教师责任与学生安全:探讨拉伤事件中的责任分配 在舞蹈教师责任与学生安全的讨论中,拉伤事件的责任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学生在参与舞蹈活动时,期望得到教师的指导和保护,而教师则应承担起确保学生安全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拉伤事件的责任应由教师承担一部分责任。教师应确保舞蹈活动的安全性,包括提供适当的指导、监督学生的动作和姿势,以及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安全设备和适当的场地。然而,学生本身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教师的指导和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因此,在责任分配中,需要综合考虑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结语 在保障学生安全和健康的讨论中,责任分配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对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负有管理责任。同时,教师作为学生的指导者和保护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来确保学生的安全。然而,学生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遵守教师的指导。因此,在责任分配中,需要综合考虑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