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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风险的近因关系是怎样的?
释义
    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风险的近因关系,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近因客观原则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的事实关系,即外界事实相互间的关系。换言之,即指行为的外部侧面与外界的变动(结果)间的关系,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如何,即与行为出于过失或故意并无关系。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认识,系行为与行为人的内部的意思关系(即主观的归责关系),属于责任论范畴。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客观的关系。一定的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一定的结果则必然在一定的原因中产生。没有不引起结果的原因,也没有无原因的结果。这是由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所决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确定被保风险与损害事物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时,必然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切不可以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存在。
    另一方面,作为近因的被保风险,应依据客观标准予以认定。被保险人损害事实的发生,必然是与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无关的原因所导致,否则不能当然地认定被保风险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近因客观原则还指损害近因引起的损害范围是有限的。由于被保风险的发生常常波及其它,发生连锁反应,因此对于被保风险的结果应有所限制,若不如此,就会影响无穷。其限度应以通常情形及一般社会观念为标准。至于一般社会观念,是指社会上的一般人对事物的理解,而不是科学家对该事物的理解,海上保险中的原因是指一般商人或海员对原因的看法,应从广阔的角度去考虑,不应作微观的分析。
    2、简化和孤立原则
    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些原因既可能是被保风险,也可能是不保风险。因此,损害事实与被保风险间并不一定有近因存在,这是由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正因为如此,在保险损害赔偿中,既要确定损害结果与原因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又要在众多的原因结果关系中找出损害结果与原因间的近因。在这些众多原因中确定近因与远因,就必须要运用简化和孤立原则。首先必须把它们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是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这个原因就是近因,结果就是损害事实。经典作家确立的考察因果关系的简化和孤立原则,对于我们确定引起损害事实的近因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具有同一性,因此我们在考察因果关系时可从结果着手,回溯查因,反求引起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
    3、原因等级原则
    由于客观事物间联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在考察因果关系时,要慎重分析,区别各个侵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也就是区分原因的等级。尤其在处理复杂的多因一果案件时,一定要按照原因力的大小,作不同等级的区分,从而找出近因。虽然对原因力的大小不能作量化分析,但是可以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而不是专家经验)去分析判断,在数个原因力中找出引起损害发生最有力的原因。要区分原因和条件,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近因和远因,从而为准确地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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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9:3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