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生服务包括以下12项基本内容: 教育服务 包括幼儿园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救助与资助,以及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服务。社保服务 包括社会保险服务、社会福利服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就业服务 包括社会保险服务、社会福利服务、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服务。医疗服务 包括看病就医、医疗健康、医疗保障等服务。住房服务 包括保障性住房申请、商品房买卖、商品房租赁、公积金等服务。交通服务 包括公共交通、出行路况与交通设施、机动车驾驶等服务。证件办理 包括户籍身份、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行业从业相关证件办理服务。企业服务 包括企业开办中的名称登记、入资、工商注册登记、刻制印章审批、消防证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申请、税务登记、统计登记、银行开户和划资等服务的整合提供情况。资质服务 包括教育、就业、食品卫生、交通运输、房地产以及其他机构从业资质认定服务。经营纳税 包括企业年检、商标注册、等经营服务,以及税务登记、发票业务等服务。 .1婚育收养 包括婚姻、生育、收养等服务。公共事业 包括市政公共设施、文体休闲、园林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1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