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海运保险市场中关于保险赔偿的扣减 |
释义 | 国际海运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维护。如果出于其过错行为,损害了保险人的这些权益,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由保险人扣减保险赔偿来实现。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支付的过程中,损害保险人权利的行为有两种: 1.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经过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实际赔偿,均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是否放弃该权利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不得任意处置。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才得放弃这一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在其支付的保险赔偿之中予以相应的扣减,以确保其应享有的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益。 2.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 同样道理,向第三方责任者追偿的权利,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和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的支付。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方责任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获得了经济赔偿后,受海上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制约,相应的损失部分已经不能获取保险赔偿了。所以,我国《海商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一、为什么说代位追偿原则不一定能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 1、代位追偿原则不一定能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是因为保险公司支付出去的赔偿金代位追偿不一定能追回来,这是由于法律规范之中仅规定了支付保险赔偿的公司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强制规定责任第三方一定需要支付赔偿金。 2、代位追偿权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3、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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