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具有标的物可代替、需特定化后才能履行、交付前不能分开所有权、不发生全部不能等特点,只有在该种类物已不存在或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 法律分析 金钱债务属于特定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物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 2、特定物之债只有在标的物交付后才能履行。 3、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交付后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 4、特定物之债通常不会全部不能。当特定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除非该特定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特定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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