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机动车的销售发票我们应当如何开具呢?又有何要求呢?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政策要求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是否盖章?客户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一联,要求开发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您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您单位重新为客户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客户方可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