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学生所有的东西是学生的合法财产,学生对于该东西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但是老师没收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区分以下情况,教师没收后直接交与学生家长则不违法,在该种情况下,教师是基于对于学生的管理进行的行为,没收虽然短暂让所有权人失去了对于所有物的占有和处分,但由于教师将其交与了所有权人的父母,且所有权人与其父母的关系极为紧密,因此也不认为其实际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此没收后交与其家长的行为,并不违法。教师没收后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则不一定违法,这是最常见的手段,一般来说都是过后归还,但如果说归还时限过长,或所有权人坚持不同意,而教师依然占有,便可能会构成侵犯所有权人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教师坚决不交还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联系其父母,将东西交与其父母。教师没收后便不予归还则违法,若发生此种情况,则教师的行为已经实际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教师拒不交还的话,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