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需要的条件: 1、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二战)胜利作出巨大贡献。2、大国。3、联合国的创立国。 4、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只有5个 美、英、苏(俄)、中、法,“五常”是写入联合国宪章的。并且协议不再加人新的。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二战的五大战胜国,自二战来保留最强军事实力,在联合国有一票否决权。 成员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四条 以下: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