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个变化是,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更重要的是,孤儿、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不受数量限制。第二个变化是,要求收养人不仅有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还增加了“保护”抚养人的能力要求。第三个变化是,增加了对收养人要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