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驻马店市烟花爆竹最新条文 |
释义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四个区,即驿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所有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放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二、禁放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公安机关要依法严管。违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广大市民要积极行动配合,做好禁放管理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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