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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释义
    挖掘机、吊车、压路机等这些在施工中广泛使用的工程机械其实是巨大的污染源,一台工程机械的尾气排放,相当于50—80辆国五排放标准的小汽车。京市正在开展“263”专项行动,其中今年的大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中,就有一项是对这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专项整治。现状:使用广泛,污染排放总量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气质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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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