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北的国标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989年,两岸奥委会负责人在香港签署协议,明确规定了在大陆使用“中华台北”译名的执行单位和范围。之后,大陆方面一直按照香港协议,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华台北”。而在协议规定范围之外,继续沿用“中国台北”的译名。最近,台湾某些媒体和人士认为大陆媒体违背香港协议,有意将“中华台北”改称为“中国台北”,这是混淆了香港协议的内外范围,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利于双方建立互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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