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许经营权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一定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是享受授予他人使用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形式的权利,是对于知识产权在实现路径上的权利,它使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所有人使用,还将授权这一收益权利代入到了知识产权实现价值的方式。 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范畴,有着某些共同属性。但作为两种独立的权利,两者在权利产生方式、专有性程度、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特许经营产生发展的历史表明,特许经营权与知识产权有着紧密联系,与包含其中的知识产权相辅相成。 知识产权包括对知识的占有使用收益,而特许经营权是收益这一权利的具体实施路径。 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