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就是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环境卫生、相关秩序进行管理等。在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时,业主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暂停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业主无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时,物业服务人员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