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查询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
释义 | 由于婚姻登记信息是个人隐私,一般个人不允许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心 只有婚姻当事人凭合法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才能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档案已移交其他部门或档案馆,民政局将通知婚姻当事人到移交部门或档案馆查询。下列相关人员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查询: (1)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因工作需要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这些执法部门还需要出示单位出具的行政执法证明,以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否则无权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律师或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律师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受理诉讼委托的过程中,只有持有当地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才能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持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材料,才能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一般个人很难查询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如果您想查询他人或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最好先咨询当地民政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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