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 集体所有的 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1.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调整原则不同。法律一般赋予动产以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如私有房屋一般不能出卖给单位;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要件,动产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一般不须办理特别手续;而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要件,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应办理登记手续; 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纠纷不能依其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三、可以抵押不动产吗 不动产是可以抵押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都可以抵押。但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才可以进行抵押。并且不动产需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