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主张地役权,规定是 |
释义 | 地役权人可以依照地役权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问:《民法典》中对地役权的转让是如何让规定的?答:《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如何设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通过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产生。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如何解除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如何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如何解除变更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地役权收入如何确认 地役权收入可以通过地役权合同来确认。《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当事人要求设立地役权的,双方应当签订地役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对地役权的费用进行约定,地役权设立后,应当按照合同来支付费用,因此地役权收入可以通过合同来确定。 该内容由 王献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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