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送死刑复核的案件应该包含的材料: 1、报请复核的报告; 2、第一、二审裁判文书; 3、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 4、全部案卷、证据; 5、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6、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