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步骤主要有: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收集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其他证据:书证、物证,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刑事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家属,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继续侦查,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向法院移送案卷,法院审查开庭审理判决。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