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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调任人员的范围为
释义
    调任人员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就是将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职务。对于公务员队伍来说,除了正常的国考、省考这类考录式的进入方式外,还有另外两种常见的补充方式,一是军转干,二就是调任。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和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优化任用。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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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6: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