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
释义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 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 一般情况下,出资主体投资后,无论是入股还是入伙,依法享有基本的经营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若投资者与当事人签订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没有对于投资人实际参与或者管理被投资企业事务的约定或投资人事实上并不参与上述的管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如投资协议约定由一方定期收取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但是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与投资中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背,故该约定虽然名为投资入股,但实际上却是民间借贷。在此情况下,投资款实际上是借款本金,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投资者未履行法定出资程序,不进行工商登记。 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下,投资者并不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即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一般是法定出资程序的重要一环,出资后其作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会依法进行登记公示,这种履行了法定出资程序的一般是投资关系,如果名为投资,但仅是利用出资人的资金,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则民间借贷关系可能性较大。 4.投资协议附有担保的。 如在投资协议上约定本合同项下投资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该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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