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限额以上增资及其为上市进行的变更事项 |
释义 | 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限额以上增资及其为上市进行的变更事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发起设立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三)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 (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七)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八)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九)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十)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一)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募集设立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三)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招股说明书; (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五)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八)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九)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十)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十一)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二)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三、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三)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四)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五)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六)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七)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八)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四、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三)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四)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五)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六)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七)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八)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九)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理批准证书变更事项的申请; (三)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上市发行股票的文件;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 (五)验资报告; (六)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说明; (八)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九)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十)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一)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六、并购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参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事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项参照《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事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需提交材料的目录核收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受理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交处领导及司领导审核,审核后由经办将审查意见告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单位;重大项目报部领导后发审核意见; 三、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办人员草拟批复文件,交处领导审核后送司领导审核,视情况会签部内相关司局/有关部门; 四、签发批复文件。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复 承诺时间: 1、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自政务大厅窗口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重大项目按特例办理。 一、股权转让公证所需材料都有哪些 (一)出让方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 (1)国有股份,提交持有国有股的部门、机构出具的股权代表资格证明; (2)法人股份,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个人股份,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资股份,法人持有的提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个人持有的,提交护照或回乡证; 2、公司章程; 3、股权证明; 4、允许股权转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同意转让法人股的决议);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6、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前公司的章程; 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索取),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 经法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 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受让方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公民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及其复印件; 2、允许受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股权转让合同文本。 (五)注意: 1、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2、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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