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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人社厅养老金调整细则
释义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22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52号)
    第二条 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22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34%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第三条 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50号)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1年的,按2021年水平确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按本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_2017_5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增加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人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增加。
    (四)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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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