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关系有两种: 一是项目管理服务。代建单位协助业主进行协调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只是代表业主进行项目管理,不和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签订合同。 二是项目管理承包。 在签订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时,代建单位就成为项目实施期间的代理业主,有权直接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并由其独自组织管理参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