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间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五、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