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需要贷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 ②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④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2.有关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3.其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4.其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5.到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具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三)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四)停止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五)暂停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贷款政策,不再受理缴存地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