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事由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是指:(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江苏省台办"赴台批件"原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或江苏省台办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3)赴台团队旅游的,提交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公函(南京、苏州、无锡户籍居民除外)。(4)处理其他私人事务的,提交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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