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信用社贷款都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农村信*社贷款政策目的要求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发放管理第十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第十一条信*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第十二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农村信*社贷款政策贷款期限第十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优秀”等级的标准是:三年内在信*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较好”等级的标准是: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一般”等级的标准是:家庭有基本劳动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社县(市)联社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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