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效率原则是: 1、行政手段有效实现目标原则。行政效能原则在法规范适用场合的第一个要求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事项所采取的手段应当是有效的,是可以实现法规范目的的。这个要求基本与比例原则的适当性要求同义。行政机关选择无法实现法规范目的之手段,既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要求,也不可能为效能原则所容,因为有效性是效能原则的最起码要求,其注定排斥这种选择; 2、行政手段效益最大化原则。行政效能原则在法规范适用场合的第二个要求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事项的手段应当是实现效益最大化的。与效能原则在制度建构论上规范内涵不同,此处不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市场或社会自治优先,也不要求考虑实现制度建构的效益最大化,而是就具体手段的成本-收益进行相对简单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抉择。“相对简单”是就所涉数据、信息的数量以及相应计算而言,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形下其复杂性不亚于制度建构情境中的效益最大化评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