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人可以使用代为保管的财物吗 |
释义 | 保管人一般不可以使用代为保管的财物。保管人除不能自己使用外,也不能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停小区被刮了,请问物业有责任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车停小区被刮了的情形,其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是需要看物业合同中的具体规定的。对于合同中约定小区物业公司有保管职能的,并且收取了相应的保管费用的,在车辆停放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其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物受损保管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视情况而定。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且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消费者储存 消费者储存,又称不规则储存,是指储存物为可替代物时,如果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储存人,储存期届满由储存人返还相同类型、质量和数量的储存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充分注意保管物,不得因自身保管不当而损坏保管物。一般情况下,当保管合同是免费的时候,保管人应该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注意保管物品;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时候,保管人要注意保管物品;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和诚信原则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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