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部队军婚离婚程序:双方都是军人,并且自愿离婚或者其中一方要离婚的,军人所在部队或政治机关要先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是群众,军人一方要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要视情调解。经过对方同意后,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