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会进行亲自调查取证? |
释义 | 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有限,只限于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实体争议和程序事项。其他情况下,法院需依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调查。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只有很少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 法院会亲自调查取证吗?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明确的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体内容);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内容)。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拓展延伸 法院的调查取证程序及相关权责分工 法院的调查取证程序及相关权责分工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如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及各个参与方在其中的责任和权力分配。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亲自进行调查取证,有时也会委托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调查。调查取证程序包括收集证据、调查取证、鉴定、勘验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原告和被告等各方都有各自的权责,例如法官负责指导调查取证过程、检察官负责提供证据、辩护人负责辩护等。通过明确的调查取证程序和权责分工,可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然而,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法院一般需依赖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及相关权责分工在司法审判中起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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