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即可,不需要双方都到场。同时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依照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