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三大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怎么办 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则,所以其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具体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如果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四款、第234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二、劳动仲裁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聊天内容不能作为单一的证据,微信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目前,微信等电子证据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劳动者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材料,才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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