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类:(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依法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调查取得的证据;(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如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等。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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