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工龄工资采取分段、分标准、累进递增方式按月计发,自一年1月份起增发。2、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1)工龄1~1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5元(2)工龄11~2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10)×7元+50元(3)工龄21~3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20)×9元+120元(4)工龄31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工龄-30)×11元+210元3、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各类高校毕业生和学徒、熟练制人员),自参加工作次年起计发工龄工资。4、新调入工作人员(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自调入次月起计发工龄工资。5、职工请病、事假的,工龄工资按实际出勤工作日(班)计发。6、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脱产带薪入学期间的,工龄工资正常计发。7、女职工休育儿假期间的,工龄工资按75%比例计发。8、职工发生旷工的,停发当月工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