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相关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全额赔偿。除上述情况外的交通事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员工遇到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法定情形外,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则应提供其有过错的证据。 1、《民诉法》第63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民诉法》第65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4、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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