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你好,根据你所描述的,女方属于过错方。在离婚时,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分别是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情形的,就都不能请求了。 另外,女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和其他男人共同生活,可能会构成重婚罪。构成重婚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家与家律师认为事实上的重婚是比较难证明的,但又是发生频率最高的,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在证据上做好充足的准备。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刑法》第258条: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